張老師
熟悉國內藝考和國外的藝術留學環境,10年教育行業工作經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校對我省藝術類考生組織專業校考的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中的美術與設計類(以下簡稱“美術類”)、音樂類以及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實行全省統一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統考”)。其他非全省統考的藝術類專業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后招生院校可自行組織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除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外,2019年高校美術學類和設計學類專業一般不組織校考;2020年起使用省級統考成績,不再組織校考。
第三條 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管理。
第四條 經省教育考試院授權,我省4個考點(見附件1)承擔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設點校考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通過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http://www.jseea.cn)公布經過審核可對我省考生進行專業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招生院校可在門戶網站下載相關信息和表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對省內外高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資格審核,并及時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公布審核通過的招生院校名單和報考信息。
第七條 考點應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校考考點規范》,規范本考點的專業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考試期間,省教育考試院將對考點的考試組織和考風考紀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考點應積極配合校考設點院校做好各項考試工作,并具體承擔專業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一)考點要成立校考工作考試委員會,負責本考點考試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實施。設點院校代表要參與相關職能組的工作。
(二)考點須在考試前與設點院校簽訂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
(三)考點負責設點院校在本考點的有關考務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備,做好設點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詢和后勤保障服務等工作。
(四)校考試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設點院校負責,考點須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試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設備。
(五)在我省設點校考院校均須統一使用江蘇省藝術類專業考試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校考管理系統”)實施校考管理工作,考生報名、準考證打印、考場編排、考生信息下載、繳費等工作均通過該系統完成。
(六)考點要強化考風考紀建設,考點考試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考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嚴厲打擊違紀舞弊行為,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事件發生,并按規定對違規行為收集相關違規材料和證據。有直系親屬參加2019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的人員均不得參與相關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在我省實行校考的院校應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設點校考申請表、計劃確認表、招生簡章等相關材料,辦理相關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按照相關考試管理規定對我省考生實施專業校考工作。
第三章 校考院校
第十條 可以對我省考生組織校考的省外院校。
(一)根據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文件精神,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其他具有藝術學碩士學位授權點的普通高校,報經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同意后,可在我省設點校考。
上述院校以外的其他公辦本科院校,如招生專業與我省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建議使用我省省統考成績。如院校確需在我省設點校考的,必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設點校考。
(二)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如與我省藝術類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必須使用我省省統考成績;省統考未涉及的其他專業,院校確需在我省招生的,必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對我省考生組織校考。
(三)按院校招生專業大類設置,在我省安排招生計劃數達20人及以上的院校,方可在我省指定的考點設點組織校考。
(四)招生院校在我省設點考試的專業,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點對我省考生進行專業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考點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參加所涉及專業的校考,否則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省內院校在我省組織校考的原則。
省內可自行組織校考的院校,考試方案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原則上在院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專業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校考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院校在我省設點校考的工作流程。
(一)擬在我省設點考試的省外院校,須登錄我省校考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后,通過系統打印校考申請表(見附件3)〔省外地方院校須經院校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廳(教委)計劃管理部門確認簽章〕,于2019年1月10日前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審核通過的院校在考試院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設點考試院校和考點應及時查閱相關信息。
(二)設點院校應服從考點管理,并與考點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必須包含考生信息安全、試卷安全保密及考風考紀等方面的內容。具體事宜由設點院校與考點共同商定。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省教育考試院一份。
(三)設點院校須根據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文件要求做好各項考試的準備工作。考點須配合相關設點院校,通過我省校考管理系統做好報名、考試等考務工作。
設點院校進行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測試并當場予以評分的,須由不少于5人的專家評委進行測評并綜合評定最終成績。
(四)在我省設點院校的專業考試一般應在2019年1月20日以后進行,3月中旬前結束。
(五)設點院校須將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報我院備案。
(六)為加強校考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考試替考等舞弊行為,保證良好的考試秩序和考試環境,在我省設點校考的院校須使用我省統一的校考網上報名系統,考試開始前一周左右接受考生網上報名和繳費。非我省高考報名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校考考點參加院校校考。
第十三條 未在我省設點的省外院校校考要求。
(一)院校須于2019年1月10日前通過我省校考管理系統將相關專業考試信息上報我院,并同時將院校招生簡章報我院備案。
(二)我院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準予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請有關院校及時上網查閱。
第十四條 省內院校在本省組織校考的工作流程。
省內可自行組織校考的院校,須于2019年1月10日前登錄我省校考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通過系統打印設點考試申請表,報我院備案通過,由我院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校考成績備案
第十五條 校考合格證書由招生院校及時發放給考生本人。招生院校應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及時報送校考數據。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規定,高校確定的校考合格人數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組織校考的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數的4倍。招生院校確定的專業合格人數不得超過規定,對超出規定人數以外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有關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藝術類專業招生有關規定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教高〔2012〕9號)文件精神,凡報考有關院校的音樂表演、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廣播電視編導、美術學、繪畫、雕塑、中國畫、實驗藝術、藝術設計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公共藝術、工藝美術、數字媒體藝術、藝術與科技、陶瓷藝術設計本科專業校考的考生,須根據我省及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關專業省統考且省統考成績合格(合格線在發布考生省統考成績時劃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錄取規則參加錄取。高校在組織專業校考時須嚴格審核考生資格。上述專業以外的其他藝術類專業,考生可不參加我省組織的專業省統考,且不受省統考合格線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須參加相應專業省統考且成績合格的,考生須按照院校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未經我院備案審核,擅自對我省藝術類考生進行校考的招生院校,其專業考試成績我省一律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未經我院備案的專業合格考生,在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我省將不予投檔。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對在校考中違紀舞弊的工作人員,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在校考中被認定為違紀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對在專業考試中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各考點和招生院校應及時通過我省校考管理系統上報作弊考生信息(見附件7),且招生院校須同時向我院通報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我院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將作弊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在專業考試組織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而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院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在我省組織校考的資格,并建議相關單位(院校)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考點,一經查實,將取消其考點資格,并建議相關單位(院校)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對在校考中被認定為實施組織或參與組織考試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高校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07〕423號、蘇財綜〔2007〕92號、蘇教財〔2007〕89號)規定,在我省設點考試院校的收費標準為考試費每科60元。
設點考試院校應按與考點簽訂的協議向考點支付相關費用,該費用主要用于考場及相關設施的更新改造,考試組織管理,專家評委及考務人員的加班、食宿、勞務費等。設點院校應按每考生5元標準上繳我院,該款項由考點代省考試院向設點院校收取,作為招生宣傳、系統平臺開發與維護、考點建設與管理等支出費用。此外,網上報名過程中所產生的網上支付手續費由設點院校承擔,該項費用直接由網上支付平臺收取。上述費用不得再另行向考生收取。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考點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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