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師
熟悉國內藝考和國外的藝術留學環境,10年教育行業工作經驗
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濱州學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濱州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濱州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執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等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濱州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濱州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0449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教育
第七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條 頒發證書:學生思想政治合格,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教學環節,至少獲得畢業要求的最低學分,所得學分結構符合要求,不違反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頒發教育部監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資格,并達到國家和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本科生,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九條 學校地址: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五路391號 郵編:256603
第十條 學校概況
濱州學院是一所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坐落在兵圣孫子故里、渤海革命老區、美麗富饒的黃河三角洲中心城市——濱州市。前身是始建于1954年的北鎮師范學校,1983年更名為濱州師范專科學校,2004年經教育部批準改建為濱州學院。2012年順利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2017年成功獲批山東省碩士學位授予A類立項建設單位,2018年10月順利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濱州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濱州學院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濱州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學校不委托個人和機構從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條 濱州學院紀委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與錄取
第十四條 報考報名條件:按照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五條 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公布的分省分專業計劃執行。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條 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提檔比例:依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的比例提檔。
第十八條 文史和理工類錄取規則:
院校志愿:根據各省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
專業錄取原則: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投檔成績相同時,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優先錄取位次高者;若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文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理工類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優先錄取位次高者;各單科成績均相同時,結合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因素,擇優錄取。
山東、北京、天津、浙江、上海、海南等高考改革省(市)按照相關省(市)錄取實施方案執行。
其他省(市、自治區):按“專業志愿清”原則錄取。對每一院校志愿進檔考生,根據考生的專業志愿、文化總分并參考高考相關科目成績、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檢情況,首先按第一專業志愿錄取考生,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安排第二專業志愿,依此類推。若無法滿足考生報考專業志愿,服從專業調劑者,參考文化總分、相關科目成績、體檢情況,將其調劑到相應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則作退檔處理。
空中乘務專業:通過我校組織的體檢、面試、背景調查,按投檔考生高考文化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高考文化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英語成績高者。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公費和委培師范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政策按照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藝術類和體育專業
山東省藝術類
(一)聯考專業
音樂學(師范類):使用音樂類聯考(濟南大學平臺)專業成績,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舞蹈學(師范類):使用舞蹈類聯考(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平臺)專業成績,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舞蹈學(體育舞蹈、健美操):使用舞蹈類(體育舞蹈、健美操)聯考(山東體育學院平臺)專業成績,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二)校考專業
舞蹈學(民族舞方向):獲得我校專業測試合格證,按投檔考生高考文化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高考文化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英語成績高者。
(三)美術類
使用山東省美術類統考成績。在投檔范圍內,按進檔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確定錄取專業;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成績確定錄取專業。
山東省體育專業
使用山東省體育統考成績。在投檔范圍內,按進檔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成績錄取。
其他省份藝術類
使用(認可)相關省份相關專業(類)統考(聯考)成績,按投檔考生專業統考(聯考)(或綜合分)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按專業成績投檔者,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含加分)高者;按綜合分投檔者,綜合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者。
第二十條 飛行技術專業、定翼機駕駛技術、直升機駕駛技術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飛行技術專業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民航發【2009】84號)規定,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面試、背景調查,合格后方可報考。按照民航局規定,舞蹈學(民族舞)和空中乘務專業考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面試、背景調查,合格后方可報考。
第二十一條 英語、商務英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對外語語種不作限制,對相關科目不作特殊要求。飛行技術、交通運輸(民航機務工程方向)和交通運輸(空管與簽派方向)、交通運輸(機場運行與管理方向)、飛行器適航技術、飛行器動力工程、舞蹈學(民族舞)、定翼機駕駛技術、直升機駕駛技術、空中乘務專業入學后需學習英語語種。
第二十二條 身體健康狀況:飛行技術、舞蹈學(民族舞)、定翼機駕駛技術、直升機駕駛技術和空中乘務專業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規范》(MH/T 7013-2017)、《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規則附件A《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規定的相應醫學標準。報考交通運輸專業(空管與簽派方向)的考生應符合中國民航空管人員有關崗位身體標準要求:肝功正常,雙眼裸視力不低于4.6(E字表),無色盲色弱,無語言、發音或聽力障礙,無精神疾病病史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文件規定的有關崗位的身體標準;報考交通運輸專業(民航機務工程方向)、飛行器適航技術專業的考生要求無色盲色弱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文件規定的有關崗位身體標準條件。交通運輸專業(機場運行與管理方向)考生身體條件須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文件規定的有關崗位身體標準要求。民航安全技術管理專業: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矯正視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 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 m以上。其它專業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男女生比例:飛行技術、交通運輸(民航機務工程方向)、交通運輸(空管與簽派方向)、飛行器適航技術、定翼機駕駛技術、直升機駕駛技術專業只招收男生,其他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條 我校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五條 新生復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試、核查電子檔案、體檢等形式對新生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我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調整專業政策:學生可在大學一年級第二學期根據自己的特長和學習興趣提出轉專業申請,學校根據上級政策及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程序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專升本政策:專升本政策依照當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收費、退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八條 收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學費,執行《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山東藝術學院等12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72號)批復的濱州學院學分制收費標準;其他費用按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完善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政策促進高等學校創新發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799號)、《關于山東省高等教育收費改革試點的意見》(魯價費發[2013]93號)、《關于優化普通高校學費結構有關事宜的通知》(魯價費發[2013]136號)、《關于優化高校收費政策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8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133號)、《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804號)和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如學費標準調整,按省最新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退費:按《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9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按月計退專業注冊學費,按未修讀學分(由教務部門界定)計退學分學費。代收費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
第三十條 學生資助政策
1.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校獎學金及社會獎(助)學金等。
2.銀行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憑錄取通知書到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3.勤工助學:我校為學生設立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
4.我校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多項資助措施。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對以濱州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聯系方式
地址: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五路391號
郵編:256603
電話:0543-3190200,3190201,3190067,3190068
網址: https://www.bzu.edu.cn/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濱州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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